浏览:243责任编辑:admin发布日期:2011-12-28 02:58
昨日记者获悉,省卫生厅公布了《四川省公众场所卫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按照《征求意见稿》规定,幼儿园、青少年宫、医疗机构候诊和诊疗场所、商场、书店、体育馆、封闭式客运交通工具、营业厅和会议厅等场所都将禁止吸烟,其他公众场所也必须划定吸烟区和禁止吸烟区。如没有划定,最高将罚款1万元。即日起,市民对《征求意见稿》有任何意见,都可将意见发往电子邮箱scwslf2010@163.com。
公共场所不得摆烟具
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公众场所是指对公众开放、人群聚集,可能造成疾病传播和群体性健康危害,有固定围护结构的场所,分为甲类场所和乙类场所。其中,甲类场所包括七类场所,宾馆、饭馆、咖啡馆、酒吧、公共浴室、理发店、影剧院、舞厅、体育场(馆)、图书馆、商场(店)、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等都包括在内。乙类场所则包括:医疗机构、学校、写字楼、营业厅及会议厅等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场所,以及网吧、幼儿园、青少年宫等。
按照规定,幼儿园、青少年宫、医疗机构候诊和诊疗场所、商场、书店、阅览室、博物馆、展览馆、体育馆、封闭式客运交通工具、营业厅和会议厅等都将禁止吸烟。其他的公众场所也应当划分吸烟区和禁止吸烟区。公众场所还应当在禁止吸烟的区域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不得摆放烟具、设置自动售烟机。如未按规定划分禁止吸烟区和吸烟区,或未按规定设置警语和标志的,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者,处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如在公众场所设有自动售烟机,可处1000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者,处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公众场所须设独立通风装置
既然是公众场所,就必须设立相应的盥洗设施、设备和卫生间,还必须设置独立通排风装置。
《征求意见稿》规定,公众场所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新风应当直接来自室外,新风口应当远离建筑物的排风口、开放式冷却塔和其他污染源,并设置防护网和初效过滤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检测不合格或可能导致空气传播性疾病时,应及时关闭所涉及区域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并进行清洗消毒处理,经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违反相关规定,将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拿了卫生许可证商场才能营业
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要求,甲类公众场所实行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包括宾馆、商场、酒吧等公众场所,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才能申请登记营业。同时实行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并根据量化结果确定监督频次。实施分级管理制度的公众场所单位应当在场所内醒目位置公示量化结果。如违反规定,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者,处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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