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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传染病经航空运输传播的措施与法律规章

浏览:231责任编辑:admin发布日期:2012-02-27 03:31

  一、 前言

2003年,非典型肺炎(SARS)疫情影响全球29个国家和地区,禽流感疫情也波及30多个国家。今年以来,甲型H1N1流感首次在墨西哥出现并迅速传播(染)至全球十几个国家,对航空运输特别是国际航空运输造成了负面影响。据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 Association,IATA)统计的数据,由于受全球经济危机冲击以及甲型H1N1流感的影响, 2009年3月国际航空运输的载运量比2008年同期下降了11%。目前要判断甲型H1N1流感对航空运输的影响到底有多大为时尚早,但其对国际航空运输信心的打击已经显现。为了尽可能消除和减低传染病经航空运输传播而对航空运输的影响,各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来阻止传染经航空运输的传播。

本文将概要地探讨各国政府在对防止传染病经航空运输传播采取的有效措施及法律规章。

二、各国和地区政府防止传染病经航空运输传播的措施

现代商用飞机一般都采用空气循环制冷系统,一般包括空气循环机(涡论冷却器),热交换器(两级)和冲压空气系统。与其他的封闭空间相比,内部增压的飞机通过引擎吸入空气,然后将空气加热、加压并冷却,最后进入飞机的通风系统开始循环。这一循环过程中,流动的空气通常要经过一道高效的微粒过滤器,这样可以滤掉99.97%的灰尘、水蒸气和细菌,从而有效阻隔了那些常附着在小液滴上的致命细菌,但依然存在传播传染病的风险。

鉴于传染病可能通过航空运输而传播,世界各国政府与世界卫生组织(WHO)、国际民航组织(ICAO)、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等组织合作,采取预防控制措施有效控制非典型肺炎和禽流感经航空运输的传播,保护了机组成员和旅客的健康安全,积累了大量的实践经验。

自从甲型H1N1流感爆发以来,各国政府针对其可能对国际航空运输的影响了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美国卫生当局发布了“H1N1流感医疗和公共卫生指南”(H1N1 Flu Clinical And Public Health Guidance),为流感的监督、传染的控制、实验测试和治疗等提供指南,特别关注怀孕和哺乳妇女、在校学生和旅行者提供指南。

根据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公布的各国和地区应对甲型H1N1流感的措施来看,涉及许多方面,主要有:

1、入境签证方面的限制

日本暂停了原有的墨西哥公民的免签证待遇。前往日本之前需要申请签证。

2、增加机上广播内容

我国香港地区就要求来港的航空公司广播通知填写健康信息。

3、入境表格的填写和卫生检疫

对于来自疫区的旅客,需要填写不同的表格并接受卫生检疫当局的检查。

4、体温测试

旅客需要在机场接受体温测试。法国建议来法旅客如果体温高于摄氏38度,酸痛或者疲乏或者咳嗽或者呼吸困难,则可以播打电话为15的号码或请求帮助。

中国民用航空局(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简称“民航局”)为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经航空运输传播,对航空公司、运输机场和航空旅客提出了具体要求:

(1)对于航空公司,要求按照预案,做好传染病应急控制的准备,加强机组成员等有关人员传染病防控知识和技能的培训,熟悉传染病疫情的信息报告程序和应急处理措施。

(2)对于国际机场,要求实施:

a)出入境人员通过填写《出/入境健康检疫声明卡》,进行健康申报;

b)在出入境通道上配备快速测温仪,进行体温检测;

c)卫生检疫人员和机场医务人员在航空旅客聚集场所进行医学巡查;

d)设置“临时发热旅客检疫室”,用于疑似传染病旅客的暂时隔离、观察、救治和转送;

e)与当地疾病控制中心、医疗机构等有关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开展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的交接、诊疗、流调和信息反馈工作;

f)在航空旅客聚集场所设置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栏,加强相关知识宣传教育;

g)开展航站楼通风消毒;

h)实施疫情报告程序;

i)落实有关人员的自身防护措施。

(3)对于国内机场,按照机场传染病应急预案实施。

三、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经航空器传播的法律手段

1944年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14条规定,缔约各国同意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经由空中航行传播霍乱、班疹伤寒(流行性)、天花、黄热病、鼠疫、以及缔约各国随时确定的其他传染病。对于象甲型H1N1流感这样新出现的传染病,从今天的角度来看,公约的规定似乎有点过时,但公约当时就规定不妨碍其他国际公约的适用和卫生机构的作用,无疑是一个前瞻性的规定。对于甲型H1N1流感的防治,通过世界卫生组织的指导和协调,已经取得了阶段的成果。甲型H1N1流感通过航空运输这个渠道传染的可能性也已降到最低程度。

2005年5月23日,主权国家参与的第58届世界卫生大会通过经修订的《国际卫生条例》(简称《条例》)。《条例》于2007年6月15日正式生效。我国国务院已于2006年10月8日通知决定新条例适用于我国。《条例》为进一步促进全球卫生体系的建设,保护世界各国人民健康和生命等方面正发挥重要作用。《条例》目的和范围是以针对公共卫生风险,同时又避免对国际交通和贸易造成不必要干扰的适当方式,预防、抵御和控制疾病的国际传播,并提供公共卫生应对措施。

《国际卫生条例》第43条(额外卫生措施)之规定,缔约国为应对特定公共卫生风险或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根据本国有关法律和国际法义务采取卫生措施。如果采取给国际交通造成明显干扰措施的额外卫生措施时,应该向世界卫生组织提供采取此类措施的公共卫生依据和有关科学信息。世界卫生组织应与其他缔约国分享这种信息并应分享关于所执行卫生措施的信息。明显干扰一般是指拒绝国际旅行者、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等入境或出境或延误入境或出境24小时以上。因此,我国前一时期暂停接受来自墨西哥航空公司的航班既有国内法也有国际法的依据。

为了处理境外传染病疫情可能对我国造成影响,我国颁布了《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规。中央和地方政府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各项应急反应措施调整为常态控制和管理措施,以法律规章为依据,不断加强组织机构和监督实施,努力保护机组成员和航空旅客的健康安全。

2005年6月17日,我国卫生部、铁道部、交通部、质检总局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现为中国民用航空局)等5个政府机构联合发布了《加强预防控制传染病境外传入和通过交通工具传播的措施》,涵盖了九个方面的内容,主要有防控措施联动、疫情通报、实行健康告知、旅客健康巡查、传染病人交接和传染病定点医疗等制度。

我国颁布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制定颁发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民用航空应急控制预案》等法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民用航空应急控制预案》要求全国各民航地区管理局和航空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航空公司、运输机场结合各地区、本单位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实施预案,重点对组织管理、工作职责、应急措施、指挥协调、信息报告和定期演练等做出规定。目前,中国已经建立了国家、民航局、机场(航空公司)传染病预防控制三级预案体系。

中国民航局已将传染病民用航空应急控制措施要求,纳入局方对航空公司、运输机场的航空安全审计内容。中国民航局于2005年成立民用航空医学中心作为传染病民用航空预防控制的技术支持部门。

四、结语

通过预防、控制和治疗影响国际航空运输的传染病的大量实践活动,国际社会已经通过世界卫生组织、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和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等,建立行之有效的国际合作平台,人类与甲型H1N1流感的斗争必将取得最终的胜利。建议国际社会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将传染病民用航空预防控制措施纳入各国民航运输安全管理范畴并在《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或者附件中增加制定、落实防止传染病经航空运输传播预案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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